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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7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云与重庆巨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重庆巨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982号原告:杜云,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巨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原告杜云与被告重庆巨峰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杜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杜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