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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丽、邓国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邓国志,刘新生,天津光电新雨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国志,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新生,男,195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光电新雨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3-15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5038-4。法定代表人:刘慧。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张丽、邓国志与刘新生、天津光电新雨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03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刘新生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河西区紫金山路与梅江道交口芳水园11-1-201号私产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