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6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绪明与微山县第二中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绪明,微山县第二中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6民初1683号原告:马绪明,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微山县第二中学,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三河口东。法定代表人:李猛,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绪明与被告微山县第二中学车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绪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绪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租车费405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向被告提供出租车服务,被告共欠原告租车费62080元,2016年12月份被告偿还6537元,2017年1月份被告偿还15000元,余款40543元至今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债务偿还明细单(复印件)一份;3、加盖被告印章的发票两份。被告微山县第二中学辩称,欠款属实。但是被告现被北京亚马逊公司接管,被告无财政支出权利,被告愿意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逐步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车辆服务费40543元,被告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认为,该校已被北京亚马逊公司接管,现无权支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务应当清偿,是法律规定。被告以其被托管无权支付为由,拖欠不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被告虽被委托管理,但并没有进行实质变更,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车辆服务费40543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微山县第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绪明车辆服务费405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计407元,由被告微山县第二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佳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方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