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黄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黄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执行人:黄淑平,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97252.74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2858.79元,但被执行人黄淑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淑平银行存款200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恒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