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素芳与康文有、刘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芳,康文有,刘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549号原告李素芳,女,1965年12月14日生,住梅河口市。被告康文有,男,1947年6月14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刘继凤,女,1949年10月12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芳与被告康文有、刘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7元,由李素芳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