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行审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陈林卫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陈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1行审2492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林卫,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6)第2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温土资罚(2016)第25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城东街道下蒋村地方非法占用的495.58㎡的土地;2、拆除被执行人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的495.58㎡的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地面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2389.5元。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第3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土资罚(2016)第253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3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健君审 判 员 潘正友审 判 员 陈锦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伍泓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