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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刘洪华、徐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华,徐玉森,王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617号申请人:刘洪华,女,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徐玉森,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秀芳,女,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刘洪华诉被告徐玉森、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诸城金联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被申请人徐玉森、王秀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