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温树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郑德奎、叶伟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树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郑德奎,叶伟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1206号原告:温树标,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梅州市江南路**号。负责人:吴建尤。被告:郑德奎,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州市。被告:叶伟安,男,汉族,居民,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温树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郑德奎、叶伟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温树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书后;于同年8月8日以与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树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钦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练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