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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军庭、姚伟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庭,姚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庭,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姚伟杰,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关于刘军庭与姚伟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军庭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伟杰于2017年8月11日前已主动支付欠款50000元,余58000元未付清。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刘军庭于当日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双方主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