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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关忠义与刘少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忠义,刘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关忠义,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刘少福,男,汉族,住所为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关忠义与被执行人刘少福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74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返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目前不宜强制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7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