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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与王碧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851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11439561D。代表人:杨婷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立刚,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惠安县。被告王碧忠,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与被告王碧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林洁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