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春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春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732号原告: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健康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廷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忠献,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王春霞,女,身份信息不详,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春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丽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