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执4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詹某1、詹某2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1,詹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4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某1,女,201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法定代理人詹某3(系申请人母亲),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詹某2,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詹某1与被执行人詹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詹某1的法定代理人詹某3与被执行人詹某2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30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向标审判员 毕小民审判员 李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危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