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31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姜四清、张新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四清,张新军,齐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31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姜四清,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张新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民,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齐建良,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姜四清与被执行人张新军、齐建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齐建良银行存款94346元,现因齐建良已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齐建良银行存款9434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