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758号原告刁某,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保安,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开庭时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佟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晶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