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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758号原告刁某,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保安,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开庭时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佟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晶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