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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汪维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汪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范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71282C(1-1)。法定代表人:胡家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维勇,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与汪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汪维勇的存款124637.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