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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继红、罗光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武,马继红,罗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956号自诉人李清武,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住原阳县。被告人马继红,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告人罗光明,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自诉人李清武以被告人马继红、罗光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清武因被告人马继红、罗光明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清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清武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