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阳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如忠、贾变花、戎俊萍、韩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如明,韩如忠,戎俊萍,贾变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2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海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如明。被执行人:韩如忠。被执行人:戎俊萍。被执行人:贾变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如明、韩如忠、戎俊萍、贾变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为50000元,利息21250元,案件受理费1114元,执行费969元,以上共计73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122执35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韩如明、韩如忠、戎俊萍、贾变花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屈晋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