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子华与安溪县九唐茶叶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华,安溪县九唐茶叶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804号原告:吴子华,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安溪县九唐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南翼新城弘桥智谷电商产业园B2幢。法定代表人:黄爱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吴子华与被告安溪县九唐茶叶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吴子华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子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