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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谭如宁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如宁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383号罪犯谭如宁,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2)城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如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谭如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柳市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8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文、XX,执行机关代表李某、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谭如宁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谭如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谭如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谭如宁认为其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谭如宁提请减刑的活动合法,罪犯谭如宁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如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64.2分,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优秀学员,获2016年度监狱表扬。罪犯谭如宁于2013年11月18日退出赃款人民币52.5万元,于2013年11月18日、2014年2月14日履行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60万元,已经退出全部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考核明细表、收据和出庭证人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如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及罪犯谭如宁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如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