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松朝与方红民、郑利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朝,方红民,郑利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34号之一申请人李松朝,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被执行人方红民,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被执行人郑利粉,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李松朝诉方红民、郑利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红民、郑利粉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李松朝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250元及利息、诉讼费2175元、公告费560元及本案执行费129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方红民、郑利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红民、郑利粉银行存款942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