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8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岳程与宁波市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岳程,宁波市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986号原告:邵岳程,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康,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胤龙,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159206X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后殷村。法定代表人:叶春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科,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岳程诉被告宁波市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岳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岳程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卫人民陪审员  沈可珍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