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兴海与李长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海,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海,男,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李长江,男,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张兴海与被执行人李长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长江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兴海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长江给付执行款3025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14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长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劵信息。因被执行人李长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实施网上追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