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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大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许某、黄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大茂建设有限公司),许某,黄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凯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大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赵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某,女,1981年6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被告:黄某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大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黄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大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大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贵人民陪审员  顾劲松人民陪审员  杨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芳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