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孟祥永与桂林菲科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永,桂林菲科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家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725号原告孟祥永,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被告桂林菲科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交通路怡景苑小区1幢4单元4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勇。被告李家勇,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永与桂林菲科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60元,撤诉后退还原告4130元。审 判 员 李 清人民 陪 审员 钱小萍人民 陪 审员 钱宇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