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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史瑞田与赵玉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瑞田,赵玉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949号之一原告:史瑞田,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赵玉珑,女,1940年1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史瑞田与被告赵玉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史瑞田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实体问题已自行解决完毕,现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瑞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史瑞田负担。审 判 长  薛瑞虹审 判 员  郝家琨代理审判员  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