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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万泽来与马文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泽来,马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214号申请执行人万泽来,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马文进,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熟市。万泽来与马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文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万泽来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执行人马文进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20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5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一、被执行人马文进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万泽来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2018年3月31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各给付3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3150元。二、申请执行人万泽来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如被执行人马文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四、案件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马文进负担。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万泽来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培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