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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段世春与李庭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世春,李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段世春,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李庭,男,彝族,生于1968年10月8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段世春与被执行人李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段世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1日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李庭于2018年2月16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段世春20000.00元;2、被执行人李庭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段世春20000.00元;3、被执行人李庭于2019年2月9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段世春剩余108000.00元及其所有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1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跃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钟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