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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琦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终389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琦,男,汉族,1995年11月14日出生,安徽省庐江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辩护人付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承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琦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皖01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8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敏、代理检察员张静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琦及其辩护人付磊、孙承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琦将醉酒后的被害人李某带至合肥市瑶海区繁昌路鼎元府邸3幢2511室自己住处,被告人李琦趁被害人李某醉酒熟睡之际,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酒醒后发现,遂逃离现场并报警。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琦抓获归案。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4.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琦亲属案发后对被害人李某补偿人民币40000元,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琦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病历,证实被害人李某于5月14日去医院就诊的情况。2、报案单1张,证实被害人李某于5月14日6时30分以电话139××××5964报警称酒后被强奸。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琦出生于1995年11月14日,犯罪时已成年。4、归案经过,证实于2016年5月14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瑶海区繁昌路将嫌疑人李琦抓获归案。5、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琦对被害人李某经济补偿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李琦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琦从轻处罚。二、鉴定意见1、酒精检测报告,证实被害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4.8mg/100ml。2、DNA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的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人精斑,经鉴定系李琦所留。三、勘验、检查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显示案发现场的情况。2、提取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李某带至医院进行了阴道擦拭物及血液提取。四、视频资料,证实当时被告人李琦及被害人李某进入小区的情况。五、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4时许,小区有一住户男子开着宝马车时入小区,然后发现一女子从车内下来就躺在地上了,他就过来看看怎么回事,这个男子就让他帮忙把这个女子扶起来,他就问这个男子可合适扶这个女子,男的说没问题,他就和这个男子一起把这个女子扶起来站了一会,当时他和这个男子分别扶着这个女子的胳膊,后来这个女的不让他扶,该女子就自己走了,然后这个女子就和这个男的一直上3号楼了,他就走了。当时他也不知道这个女的为何躺在地上,反正扶起来走路摇摇晃晃的,说话也是半醉半醒,他认为肯定是喝酒喝多了。大约早上6点左右,他看到这个女的坐在繁昌路中间哭,发现那个男子在旁边劝女的,具体说了什么他不知道,后来这个女的自己和一个老奶奶走了,那个男子就自己开车从南门走了。2、证人阮某1的证言,证实他与李某于2015年夏天就认识了,并且从2016年春节后还成了恋人,一直到2016年5月初因其他事情他们分手。2016年5月14日凌晨2点钟左右,他开一辆现代车送一个朋友到三孝口,他的车就停在三孝口的西南角,他朋友下车我正准备走时,李某突然从马路对面过来了,李某上来就扒住他的车门不让他走,他就停在那里没动,李某就一屁股坐在地上,然后又起来踹他的车,他就跟李某说:你不要搞了,你酒喝多了,赶紧回去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你要再搞我就报警。李某不听,一直在闹,他没办法就报警了,过一会来了一个开宝马车的男子说叫李琦是李某的朋友,对方就过去扶李某,大约一二分钟后警察就来了,后来他就先走了。当时看李某的状态肯定是喝多了,走路也不稳,摇摇晃晃的。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5月14日凌晨,李琦打电话给她叫到长江饭店附近的一家大排档吃饭,她就打个车过去了。她先到的,大约2分钟后李琦和一个男性朋友以及李某就先后到了,李某到后她就明显感到对方已经喝了不少酒,走路摇摇晃晃的,接下来李某又跟李琦喝了不少酒。六、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初,有一个男的加她微信说是她一个朋友的朋友,她同意后对方就老是给她发信息,后来她就把对方给删了,前几个月,对方又加她了,因为她平时在网络上玩映客的,所以没多想就同意了,前几天,对方给她的微信评论,要请她吃饭,她就答应了,但是一直没去。前几天她和男朋友分手心情一直不好,5月13日晚她与几个朋友在曙光路“中隐于市”文化街喝酒,晚上11点多又去了老报馆的“科隆巴赫”喝酒,中间又去了楼下的木石静吧喝酒,大约到5月14日凌晨左右又去了三孝口的一个酒吧喝酒,1点30分左右她又到宁国路绯闻酒吧和朋友喝酒,2点多时那个男的手机号152××××2020给她打电话让和吃宵夜,随后对方就开一辆白色的宝马3系车来接她,他们到了桐城路一家店吃饭,当时还有对方的一男一女两个朋友在,吃饭时对方和另一个男性朋友一直灌她酒,她就有些喝多了,她当时带开了网络直播间,说她今晚已喝了六、七场酒,吃完饭后她就给她的一个叫张博文的朋友打电话让来接她,但是这个男的拉着不让她走,当时她还摔倒了,右边的胳膊肘摔破了,后来她硬上了张博文的车,张博文带着她去之心城找另外一个女性朋友。在路过三孝口时,她正好看到她的前男友在马路旁边,她就下车准备和其吵架,张博文看劝不住她就先走了,她下车后踹了前男友的车跟其吵架,她当时就一个人怕吃亏,也想要气一下前男友,就给那男的发了条微信,让对方过来。后来前男友报警,警察来后他们也没怎么吵了,那个男的说送她回家,她就跟对方讲去新蚌埠路,她当时迷迷糊糊看路不对,对方就说自己买了一个房子,里面没人住,让她一个人在那睡,其回自己的地方住,她就同意了。到了那个地方下车后她又不想上去,跟对方说她要回家,就在楼下又哭又闹,小区的保安还过来说不要闹事了,对方去给保安点了一支烟,和保安说没事没事,后来保安就走了,她没办法只好跟对方一起上楼了,进屋以后对方下楼拿手机了,她就躺在床上睡觉了,睡了一会感觉有人跟我发生关系,她不愿意,但是迷迷糊糊没有劲反抗,过了一会她就醒了,她发现自己内裤被脱掉了,胸扣子也被解开了,连衣裙被脱到胸口的地方,当时很害怕,拿起桌子上的手机起身就跑出去了,就敲别人家的门,那个男子就追到楼上把她鞋子还有包丢到地上,说你不要发疯。她就跑进电梯下去了,到了一楼后还敲别人家的门,那个男的跟着下来解释她是神经病什么的,对方一直跟她到了大门口,保安过来后,对方又去跟保安讲好话,她跑到马路上找路人帮她报的警,到了公安局后才发现她的内裤被那个男的放进了包里。她不愿意和李琦发生性关系,她是第一次和李琦见面,她喊李琦过去只是为了气下前男友,而且她反复让李琦送她回家,后来之所以愿意跟对方上楼,也是因为她当时还在例假期间,她想对方是不会怎么样的,对方跟她发生性关系时,她意识不是很清醒,只是能感觉到一点点,她不愿意但根本没力气去反抗。七、被告人李琦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份时,他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叫李某的女孩,他和对方之间只在微信上聊天,5月13日晚上12点多时他还在微信上聊了几句天,就问对方在干嘛,对方也没怎么理我,5月1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他就用152××××2020的号码打了一个电话给对方,对方没有他的号还问他是谁,他就跟对方说他是其的微信好友,对方就说不认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过一会李某打电话问他在哪,要他开车到绯闻酒吧接自己,他就同意了,他开着他的白色宝马3系车把李某从绯闻酒吧接到了他们吃宵夜的地方长江饭店对面附近的一家烧烤摊,当时吃宵夜除了他和李某,还有他的国外两个朋友钱明浩和青青。他接到李某时感觉对方喝了不少酒,李某在和他们一起吃饭时,还在手机上的网络空间跟别人语音说自己今晚已经连喝了七场酒了,接着李某和他们又喝了不少啤酒。他们吃完宵夜后好心给李某的一个叫张博文朋友打电话,让张博文来接李某,一会张博文就来接李某走了,当时李某还摔倒了,他还把李某扶了起来,随后他也开车回家。大约凌晨4点左右,李某发了条微信语音给他自己说在三孝口,让他过去,他就去了,看到她正在跟一个叫阮某2的人吵架,她还砸了人家的车,为这事那男的还报了警,警察也来了,他当时还劝对方,警察也叫他送李某回家,随后他就把李某拉上了车,在车上他跟李某说他有一间空房子里面没人住,叫李某今晚就住在那里,并跟李某说他可以到他的一个朋友那里住,也可以李某睡大床,他睡沙发。接着他就带李某到了现在租住的瑶海区繁昌路鼎元府邸,到了小区后李某摔倒了,又在楼下又哭又闹,小区的保安还过来说不要闹出事了,他就跟保安说对方喝醉了扶不起来,他还叫那个保安帮他,于是那个保安就帮他一起把李某扶到了3幢1楼的电梯口保安后来就走了。接着李某就和他一起来到了他的住处2511房间,进屋里以后李某还让他帮自己手机充电。这时他想起他的手机落在楼下的车上,于是他就下楼到车上拿了他的手机,5点30分左右他回到了住处,进屋后他看到李某趴在床上睡着了,但李某的裙子向上翻着,内裤也没穿,这时他就有了性冲动,他先在李某旁边躺了一会,这时李某又翻身抱他的肩膀,他就把李某推平躺着,接着他就把他的内裤退掉,把李某的两腿分开趴在其身上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大约3分钟左右他就射精了,他还拿卫生纸给李某擦了下身,当时他还看到李某睁眼看了他一下接着又睡了,然后他就到卫生间冲了个澡,接着他也就躺在床上睡了,睡前还把自己的衣服穿上了,大约20分钟后李某突然起来了,跳下床就往外跑,她就问李某干什么,他就追到26楼,看到李某正在敲别人家的门,也没人开门,他追到对方后说你不要神经病,接着李某就跑进电梯下去,他也跟了下去,在楼下李某就一直要回家,还有几个保安也过来,保安问怎么了,他就说李某喝多了,李某还在那大吵大闹,后来他看也管不住就走了。他不知道李某当时是否愿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时李某睡着了,他在李某睡着时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当时李某一直躺着,没有拒绝反抗也没表示同意,就一副醉酒的样子,一直在睡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琦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熟睡之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琦系初犯,且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李琦上诉提出:1、上诉人李琦没有强奸李某的主观故意。2、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上诉人李琦的供述系无效证据,侦查机关未提供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3、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上诉人李琦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无证据支持,一审认定李琦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李琦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二审检察员的意见,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1、关于上诉人李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李琦没有强奸李某的主观故意,认定上诉人李琦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李琦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琦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他接到李某时感觉对方喝了不少酒,李某在和他们一起吃饭时,还在手机上的网络空间跟别人语音说自己今晚已经连喝了七场酒了,接着李某和他们又喝了不少啤酒。到了小区后李某摔倒了,又在楼下又哭又闹,小区的保安还过来说不要闹出事了,他就跟保安说对方喝醉了扶不起来,他还叫那个保安帮他。他不知道李某当时是否愿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时李某睡着了,他在李某睡着时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当时李某一直躺着,没有拒绝反抗也没表示同意,就一副醉酒的样子,一直在睡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自己喝了好几场酒。进屋以后对方下楼拿手机了,她就躺在床上睡觉了,睡了一会感觉有人跟她发生关系,她不愿意,但是迷迷糊糊没有劲反抗,过了一会她就醒了,她发现自己内裤被脱掉了,胸扣子也被解开了,连衣裙被脱到胸口的地方,当时很害怕,拿起桌子上的手机起身就跑出去了。她跑到马路上找路人帮她报的警。她不愿意和李琦发生性关系,她是第一次和李琦见面,她喊李琦过去只是为了气下前男友,而且她反复让李琦送她回家。对方跟她发生性关系时,她意识不是很清醒,只是能感觉到一点点,她不愿意但根本没力气去反抗。证人邓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4时许,小区有一住户男子开着宝马车驶入小区,然后发现一女子从车内下来就躺在地上了。当时他也不知道这个女的为何躺在地上,反正扶起来走路摇摇晃晃的,说话也是半醉半醒,他认为肯定是喝酒喝多了。大约早上6点左右,他看到这个女的坐在繁昌路中间哭。证人阮某1的证言证实,5月14日凌晨2点,看李某的状态肯定是喝多了,走路也不稳,摇摇晃晃的。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5月14日凌晨,在长江饭店附近的一家大排档吃饭,李某到后,她就明显感到对方已经喝了不少酒,走路摇摇晃晃的,接下来李某又跟李琦喝了不少酒。案发小区监控视频证实,被害人李某进入小区和电梯时处于跌跌撞撞、步态不稳的状态。酒精检测报告证实,李某当天存在着饮酒事实。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被强奸后当即报案的事实。上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监控视频、酒精检测报告、报案材料以及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共同证实上诉人李琦趁李某醉酒熟睡之际,将李某强奸的犯罪事实。上诉人李琦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强奸罪。故上诉人李琦及其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李琦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未提供讯问上诉人李琦同步录音录像,上诉人李琦的供述系无效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笔录是法定的证据形式,本案上诉人李琦的供述,来源合法,又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合法有效。故上诉人李琦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上诉人李琦提出的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李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对其坦白、积极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已予充分考虑并体现,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李琦的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琦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熟睡之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李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李琦案发后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鲍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中杰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