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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武与被告何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武,何青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259号原告:李平武,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爱成,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青锋,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波,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平武与被告何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平武以已和被告何青锋的父亲何整祥达成口头协议,何整祥已按协议偿还了全部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武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武撤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李平武负担。审 判 长  朱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矿辉人民陪审员  曹普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