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蒙三民申请执行陈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三民,陈慧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蒙三民,男。被执行人陈慧聪,女。蒙三民申请执行陈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铜印法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蒙三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陈慧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蒙三民支付案件款7000元。本院现已从被执行人陈慧聪的银行存款中扣划7000元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蒙三民案件款7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08)铜印法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标的7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