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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红梅、赵文博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赵文博,赵文轩,赵正六,马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303号原告王红梅,女,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赵文博,男,200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赵文轩,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赵正六,男,194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马苗,女,195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法定代表人:邓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赵文博、赵文轩、赵正六、马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梅、赵文博、赵文轩、赵正六、马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