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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映霞与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卢德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映霞,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卢德福,邱术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458号原告:廖映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卢德福,该公司经理。被告:卢德福,男,土家族,生于1974年12月2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邱术美,女,土家族,年龄约40岁,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廖映霞诉被告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卢德福、邱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在本院要求原告限期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映霞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帅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