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徐海清与陈菊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清,陈菊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500号原告徐海清,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陈菊根,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清诉被告陈菊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菊根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扣押、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徐海清同意以其位于抚州市东临路398号3栋304室房屋一套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菊根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扣押、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