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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讯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讯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1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讯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101栋四楼H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41244。法定代表人:王标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悦,女,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讯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腾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讯腾伟业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544.59元;2、无需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931.0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悦负担。原审判决:一、讯腾伟业公司支付张悦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544.59元;二、讯腾伟业公司支付张悦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931.03元;三、驳回讯腾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讯腾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7)粤0304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2、判令无需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9544.59元;3、判令无需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1931.03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张悦承担。被上诉人张悦的二审答辩请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二审庭审笔录。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的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为上诉人讯腾伟业公司是否需要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9544.59元;二为上诉人讯腾伟业公司是否需要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1931.03元。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其无需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讯腾伟业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记载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等,且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本案中,双方均确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考勤制度。被上诉人张悦提交了证人证言证实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其应就劳动者近两年来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表没有劳动者的签名,劳动者亦不予确认。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者关于其工作时间的主张未超过合理范围,据此一审判决采信劳动者关于其工作时间的主张,并无不当。上诉人讯腾伟业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律师费的问题,一审判决按照胜负比例确认的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深圳市讯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讯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