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26李海霞与陈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霞,陈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住本市京口区。被执行人陈治,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霞与被执行人陈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执恢32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