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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26李海霞与陈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霞,陈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住本市京口区。被执行人陈治,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霞与被执行人陈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执恢32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