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诉贾大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栗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23行审16号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张宝春,局长。被执行人栗大伟,男,1982年5月10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并于当日送达的伊林罚决字[2014]第02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作出的伊林罚决字[2014]第02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作出的伊林罚决字[2014]第02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郭     久     泽人民陪审员 胡           侠人民陪审员 李盼盼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