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6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张静与武胜利、董红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武胜利,董红霞,朱金钟,蔡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6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武胜利,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启兵,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红霞,女,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珊珊,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金钟,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蔡圣峰,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武胜利、董红霞、朱金钟、蔡圣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胜利、董红霞、朱金钟、蔡圣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武胜利、董红霞、朱金钟、蔡圣峰限期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济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武胜利、董红霞、朱金钟、蔡圣峰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按期上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武胜利、董红霞、朱金钟、蔡圣峰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根据查询到的车辆信息,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董红霞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并予以扣押。2016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胜利的住所进行搜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武胜利、董红霞、朱金钟、蔡圣峰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土地、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执行中,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胜利、董红霞、朱金钟、蔡圣峰向申请执行人张静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静并向本院申请��结(2015)济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济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纪玖代理审判员 都晓克代理审判员 谢高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森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