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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琴娥申请执行何曼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琴娥,何曼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34-1号申请人唐琴娥,女,1953年6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丽萍,女,苗族,1975年3月2日生,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何曼萍,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唐琴娥申请执行何曼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曼萍给付申请人唐琴娥借款本金23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并承担执行费3350元,合计238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曼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何曼萍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