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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谢邦友与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张哲文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邦友,张哲文,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邦友,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哲文,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审被告: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中山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6230720F。法定代表人:韩国奇,总经理。原审被告:吴平忠,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谢邦友与被上诉人张哲文、原审被告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司、吴平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818号民事裁定,驳回谢邦友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谢邦友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谢邦友上诉称,其是作为原审被告漯河核辉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合作开发协议上签字,系代表公司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合作投资开发房地产的地点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应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作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引发的纠纷,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解除合作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协议,故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该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涉案《合伙投资开发河南漯河市召陵区邦友城市山水小区合伙投资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属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