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被告王志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王志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557号原告:王红梅,女。被告:王志军,男。原告王红梅与被告王志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梅、被告王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97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共计9197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利用手机多次给原告发送威胁、恐吓等信息,干扰原告的正常生活;2016年8月26日19时许,原告从案外人呼小云家出来后,在呼小云家大门外被被告殴打致伤,该违法行为已由富县公安局寺仙派出所处理,并对被告做出了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经黄陵县友谊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5197元,被告拒不支付造成原告损失的各项费用。被告王志军辩称,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不同意赔偿,对于原告支出的医疗费同意承担一半。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多次发送恐吓信息,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第二组证据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的事实,及花费的各项费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质证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2016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利用手机多次给原告发送威胁、恐吓等信息,干扰原告的正常生活;2016年8月26日19时许,原告从案外人呼小云家出来后,在呼小云家大门外被被告王志军殴打致伤,原告被送往黄陵县友谊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支出医疗费5197元、误工费600元,共计5797元。事故发生后,富县公安局对被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原告花费的各项费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军与原告因生活琐事未得到妥善解决引发争执,被告王志军对原告实施殴打,导致原告身体受伤,被告之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因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王志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红梅医疗费5197元、误工费600元,合计5797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轩文强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