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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国成与张辉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成,张辉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45号原告:张国成,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63********,职业个体户,现住海伦市海兴镇内。被告:张辉普,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63********,职业退休职工,现住海伦市海兴镇内。原告张国成与被告张辉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成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344,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辉普于2011年3月10日,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从原告张国成处借款本金4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还款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如逾期还不清此借款,被告用坐落在海兴镇内二委一组三街四间一面清瓦盖房和一间全砖房及房场做抵押。逾期后,原告向被告索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双方于2014年3月10日通过结算,被告张辉普欠原告张国成本息合计544,000.00元(从2011年3月1日到2014年3月10日利息是144,000.00元),双方商定用被告自建的坐落在海兴镇内二委一组三街四间一面清瓦盖房和一间全砖房及房场作价200,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共计344,0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辉普于2017年8月26日前给付原告本息合计344,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6,46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连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