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耿萍、戴恒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萍,戴恒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萍,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戴恒贵,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耿萍与被执行人戴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戴恒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恒贵在银行存款10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