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杨与陈立华、吕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杨,陈立华,吕海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54号原告:董杨,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华,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吕海军,男,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层。主要负责人:许玉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杨与被告陈立华、吕海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翠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已减半),由原告董杨负担。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