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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云华与郑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华,郑文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535号原告:许云华,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告:郑文臣,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许云华与郑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许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云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许云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泉人民陪审员  郑卫红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