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云华与郑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华,郑文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535号原告:许云华,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告:郑文臣,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许云华与郑文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许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云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许云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泉人民陪审员 郑卫红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