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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琬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琬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327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琬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联达。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上海琬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7年8月1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