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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聂长久、许全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长久,许全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聂长久。被执行人:许全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聂长久申请执行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10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没有具体的执行行为,该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聂长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洲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