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衡水浦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衡水浦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李静,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7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市桃城区兴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7398092。法定代表人:冯明。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浦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化工工业基地迎宾大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2096045。法定代表人:张晶。经理。被执行人李静,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晶,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浦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李静、张晶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40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