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巍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巍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1277号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557XK。法定代表人:杨关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名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巍丽,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巍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谢巍丽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银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倩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