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文昌与王世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昌,王世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752号原告:李文昌,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世成,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原告李文昌与被告王世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昌承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博 关注公众号“”